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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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· 2023-12-06

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六

䟽里悝首制經法,而有雜法之目。逓相祖習,多歴年所然。至後周,更名雜犯律。隋又去犯,還爲雜律。

諸坐贓致罪者,一尺笞二十,一疋加一等,十疋徒一年,十疋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與者减五等。䟽議曰:贓罪正名,其數有六,謂受財、枉法、不枉法、受所監臨、強盗、竊盗并坐贓。然坐贓者,謂非監臨主司,因事受財而罪,由此?,故名坐贓致罪。犯者,一尺笞二十,一疋加一等,十疋徒一年,十疋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假如被人侵損,備償之外,因而受財之?,两和取與,於法竝違,故與者,减取人五等,即是彼此俱罪,其贓沒官。

諸國忌廢務,日作樂者,杖一百;私忌,减二等,杖八十。

䟽議曰:國忌,謂在令廢務日。若輙有作樂者,杖一百。私家忌日作樂者,減二等,合杖八十。

諸私鑄錢者,流三千里。作具已備未鑄者,徒二年。作具未備者,杖一百。

䟽議曰:私鑄錢者,合流三千里。其作具已備,謂鑄錢作具並已周備,而未鑄者,徒二年。若作具未備,謂有所欠少,未堪鑄錢者,杖一百。若私鑄金銀等錢,不通時用者,不坐。

若磨錯成錢,令薄小,取銅以求利者,徒一年。

䟽議曰:時用之錢,厚薄大小,並依官様。輙有磨錯成錢,令至薄小,而取其銅以求利潤者,並徒一年。

諸於城内街巷及人衆中,無故走車馬者,笞五十;以故殺傷人者,減闘殺傷一等。

䟽議曰:有人於城内街衢巷衖之所,若人衆之中,衆謂三人以上,無要速事,故走車馬者,笞五十。以走車馬唐突殺傷人者,減闘殺傷一等。注云殺傷畜産者,價所減價,餘條稱減闘殺傷一等者,有殺傷畜産,並準此,謂下條向城及官私宅,若道徑射放彈及投瓦石、施機槍、作坑穽殺傷人者,減闘殺傷一等。若以故殺傷畜産,並償減價之?。

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,不坐。以故殺傷人者,以過失論。其因驚駭不可禁止,而殺傷人者,減過失二等。

䟽議曰:公私要速者,公謂公事要速,及乘郵驛,并奉勑使之輩。私謂吉凶疾病之?,須求醫藥。并急追人而走車馬者,不坐。?有公私要急,而走車馬,因有殺傷人者,並依過失収贖之法。其因驚駭,力不能制而殺傷人者,減過失二等,聽贖。其銅各入被傷殺家。若殺傷祖父母、父母,並同名例律過失殺傷祖父母、父母法。因驚駭不可禁止,得減二等者,亦同減例。

諸向城及官私宅,若道徑射者,杖六十。放彈及投瓦石者,笞四十。因而殺傷人者,各減闘殺傷一等。

䟽議曰:向城,謂城中有人,及官私宅,亦謂宅中有人住。若道徑射者,杖六十。放弹及投瓦石者,笞四十。即因射若弹及投瓦石而殺傷人者,各減闘殺傷罪一等。

若故令入城及宅中

殺傷人者,各以闘殺傷論,至死者,加役流。

䟽議曰:即射弹投瓦石之人,故令箭等入城宅之中

殺傷人者,各以闘殺傷論。尊卑、長㓜、貴賤,並同闘殺傷之法。準罪至死者,加役流。其有射及放弹、投瓦石,不向所親尊長并貴人之宅,而非意殺傷者,即依名例律:本應重而犯時不知者,得依凡論;本應輕者,聽從本。

諸施機槍,作坑穽者,杖一百。以故殺傷人者,減闘殺傷一等。若有標幟者,又減一等。

䟽議曰:有人施機槍及穿坑穽,不在山澤,擬捕禽獸者,合杖一百。以施槍等故而殺傷人者,減闘殺傷罪一等。若於機槍坑穽之處,而安標幟,欲使人知,而人誤犯致死傷者,又減一等。謂緫減闘殺傷罪二等。若不殺傷人,從杖一百減一等,合杖九十。

其深山逈澤及有猛獸犯暴之處,而施作者,聽仍立標幟。不立者,笞四十。以故殺傷人者,減闘殺傷罪三等。䟽議曰:深山逈澤,謂非人常行之所,或雖非山澤,而有猛獸犯暴之處,施作機槍坑穽者,不合得罪。仍立標幟,不立者,笞四十。若不立標幟,而致殺傷人者,減闘殺傷罪三等。若立標幟,仍有殺傷,此由行人自犯,施機槍坑穽者,不坐。

諸醫爲人合藥及題䟽針刺,誤不如本方殺人者,徒二年半。

䟽議曰:醫師爲人合和湯藥,其藥有君臣分兩,題䟽藥名,或注冷熱遲駛并針刺等。錯誤不如本方者,謂不如今古藥方及本草,以故殺人者,醫合徒二年半。若殺傷親屬尊長,得罪輕於過失者,各依過失殺傷論。其有殺不至徒二年半者,亦從殺罪減三等。假如誤不如本方殺舊奴婢,徒二年,減三等,杖一百之?傷者,各同過失法。

其故不如本方

殺傷人者,以故殺傷論。雖不傷人,杖六十。即賣藥不如本方殺傷人者,亦如之。

䟽議曰:其故不如本方,不依舊法

殺傷人者,以故殺傷論。尊長、卑㓜、貴賤,並依故殺之律。雖不可傷人,謂故不如本方,於人無損,猶杖六十。於尊長及官人,亦同毆而不傷之法。即賣藥不如本方,謂非指的爲人療患,尋常賣藥,故不如本方,雖未損人,杖六十。已有殺傷者,亦依故殺傷法,故云亦如之。

諸丁匠在役,及防人在防,若官戸奴婢疾病,主司不爲請給醫藥救療者,笞四十。以故致死者,徒一年。

䟽議曰:丁匠在作役之所,防人在鎮守之處,若官戸奴婢在本司亡者,而有疾病,所管主司不爲請,雖請而主醫藥官司不給,闕於救療者,笞四十。以故致死者,謂不請給醫藥救療,以故致死者,各徒一年。

諸受寄財物而輙費用者,坐贓論減一等。詐言死失者,以詐欺取財物論減一等。

䟽議曰:受人寄付財物而輙私費用者,坐贓論減一等,一尺笞十,一疋加一等,十疋杖一百,罪止徒二年半。詐言死失者,謂六畜財物之?,私費用而詐言死及失者,以詐欺取財物論。減一等,謂一尺笞五十,一疋加一等;五疋杖一百,五疋加一等。

問曰:受人寄付財物,實死、失,合償以否?又監臨受寄,詐言死、失,合得何罪?

荅曰:下條云亡失官私器物,各備償,被強盗者不償,即失,非強盗,仍合備之。以理死者,不合備償。非理死者,準廐牧令合償減價。若監臨主司受寄,詐言死失者,以詐欺取財物減一等科之。

諸負債違契不償,一疋以上,違二十日笞二十,二十日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,三十疋加二等,百疋又加三等,各令備償。

䟽議曰:負債者,謂非出舉之物,依令合理者,或欠負公私財物,乃違約乖期不償者,一疋以上,違二十日笞二十,二十日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;三十疋加二等,謂負三十疋物,?二十日笞四十,百日不償,合杖八十。百疋又加三等,謂負百疋之物,違契滿二十日,杖七十;百日不償,合徒一年。各令備償。若更延日及經恩不償者,?依判斷及恩後之日科罪。如?

諸負債不告官司,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,坐贓論。䟽議曰:謂公私債負,?契不償,應牽掣者,?告官司聽断。若不告官司,而強牽掣財物,若奴婢、畜産過本契者,坐贓論。若監臨官共所部交?,強牽過本契者,計過剰之物,準於所部強市,有剰利之法。

諸妄以良人爲奴婢用質債者,各減自相賣罪三等;知情而取者,又减一等,仍計庸以當債直。

䟽議曰:虚妄用良人爲奴婢將質債者,各減自相賣罪三等,謂以凡人質債,從流上減三等。若以親戚年㓜妄質債者,各依本條減賣罪三等。知情而取,謂知是良人而取爲奴婢。受質債者。又減一等,謂又減質良人罪一等。仍計庸以當債直,謂計一日三尺之庸,累折酬其債直。不知情者不坐,亦不計庸以折債直。

諸錯認良人爲奴婢者,徒二年;爲部曲者,減一等;錯認部曲爲奴者,杖一百。

䟽議曰:良人之與奴婢,種?自殊。若錯認者,徒二年;爲部曲者,減一等,徒一年半。若錯認部曲爲奴者,杖一百。若部曲妻?取良人女爲,亦依部曲之坐。

錯認奴婢及財物者,計贓一疋笞十,五疋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未得者,各減二等。

䟽議曰:錯認他人奴婢及財物者,計贓一疋笞十,五疋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未得者,各減二等,謂從錯認良人以下,未得者,並減二等。其錯認良人以下爲子孫律。旣無文,量情依不應爲輕。若錯認他人妻妾及女爲巳妻妾者,情理俱重,依不應爲重科。若已認得妻妾將去者,多渉姦情,即同姦法。

諸博戯賭財物者,各杖一百。贓重者,各依已分,準盜論。

䟽議曰,共爲博戯而賭財物,不滿五疋以下,各杖一百。

注云舉博爲例,餘戯?,是謂舉博爲名,緫爲雜戯之例。弓射旣習武藝,雖賭物亦無罪名。餘戯計贓得罪,重於杖一百者,各依已分,準盜論,謂賭得五疋之物,合徒一年。

注云輸者亦依已分爲從坐,謂輸五疋之物,爲徒一年,從坐合杖一百。贓多者,各準盜法加罪。若贏衆人之物,亦須累而倍論。輸衆人物者,依已分倍爲從坐。若倍不重一人之贓,即各從一人重斷。

其停止主人及出玖,若和合者,各如之。賭飲食者,不坐。䟽議曰:停止主人,謂停止愽戯賭物者。主人及出玖之人亦舉玖爲例,不限取利多少。若和合人令戯者,不得財,杖一百。若得利入已,並計贓準盗論。衆人上得者,亦準上例倍論,故云各如之。賭飲食者不坐,謂即?賭錢盡用爲飲食者,亦不合罪。

諸營造舎宅、車服、器物及墳塋、石獸之屬,於令有違者,杖一百。雖㑹赦,?令攺去之。

䟽議曰:營造舎宅者,依營繕令,王公巳下,凢有舎屋,不得施重拱、藻井車者,儀制令:一品青油纁,通幰虚偃服者,衣服令:一品衮冕,二品鷩冕。器物者,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純金、純玉。墳塋者,一品方九十步,墳髙一丈八尺。石獸者,三品以上六,五品以上四。此等之?,具在令文。若有違者,各杖一百,?㑹赦,?令除去,唯墳不攺。稱之屬者,碑碣等是。若有犯,並同此坐。

其物可賣者,聽賣。若經赦後百日不攺去,及不賣者,論如律。

䟽議曰:舎宅以下,違犯制度,堪賣者須賣,不堪賣者攺去之。若赦後百日不攺及不賣者,還杖一百,故云論如律。諸侵巷街阡陌者,杖七十。若種植墾食者,笞五十。各令復故。雖種植無所妨廢者,不坐。

䟽議曰:侵巷街阡陌,謂公行之所,若許私侵,便有所廢,故杖七十。若種植墾食,謂於巷街阡陌種物及墾食者,笞五十,各令依?。若巷陌寛閑,雖有種植,無所妨廢者,不坐。

其穿垣出穢汚者,杖六十,出水者,勿論。主司不禁,與同罪。

䟽議曰:其有穿穴垣墻,以出穢汚之物於街巷,杖六十,直出水者,無罪。主司不禁,與同罪。謂侵巷街以下,主司並合禁約,不禁者與犯罪人同坐。

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,杖六十。

䟽議曰:山澤陂湖,物産所植,所有利潤,與衆共之。其有占固者,杖六十,已施功取者不追。

諸犯夜者,笞二十,有故者不坐。

䟽議曰:宫衛令,五更三籌,順天門擊皷,聽人行。晝漏盡,順天門撃皷四百槌訖,閉門。後更擊六百搥。坊門?閉,禁人行,違者笞二十。故注云,閉門皷後,開門皷前,有行者,?,爲犯夜,故。謂公事急速,但公家之事須行,及私家吉凶疾病之??,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,然始合行。若不得公驗,雖復無罪。街鋪之人,不合許過。旣云閉門皷後,開門皷前,禁行明禁出坊外者。若坊内行者,不拘此律。

其直宿坊街,若應聽行而不聽,及不應聽行而聽者,笞三十。即所直時有賊盗經過而不覺者,笞五十。

䟽議曰:謂諸坊應閉之門,諸街守衛之所,有當直宿,應合聽行不聽,及不應聽行而聽者,笞三十。若分更當直之時,有賊盗經過所直之處,而宿直者不覺,笞五十。若覺而聽行者,自當主司故縱之罪。

諸從征及從行公使,於所在身死,依令應送還本郷,違而不送者,杖一百。若傷病而醫食有闕者,杖六十。因而致死者,徒一年。

䟽議曰:從征,謂從軍征討。及從行,謂從車駕行及從東宫行。并公事充使,於所在身死,依令應送還本郷者。軍防令:征行衞士以上身死,行軍具録隨身資財及屍,付本府人將還。無本府人者,付隨近州縣遞送。䘮?令:使人所在身䘮,皆給?殮調度,遞送至家。從行准兵部式。從行身死、折衝贈物三十段,果毅二十段,别將十段,并造靈轝,遞送還府。隊副以上、各給絹两疋。衛士給絹一疋,充殮衣,仍並給棺,令遞送還家。自餘無别文者,即同公使之例。應送不送者,各杖一百。若傷病,謂征行人等或病或傷,須醫藥救療,飲食供給,而醫食有闕者,杖六十。因而致死,謂以醫食不如法致死者,徒一年。

即卒官家無手力,不能勝致者,仰部送還郷。違而不送者,亦杖一百。

䟽議曰:官人在任,以理身死,家道旣貧,先無手力,不能自相運致,以還故郷者,卒官之所,部送還郷。稱部送者,差人部領,遞送還郷。依令,去官,家口累弱,尚得送還,况乃身亡,明須准給手力部送,違而不送者,亦杖一百。

諸應給傳送,而限外剰取者,笞四十。計庸重者,坐贓論,罪止徒二年。

䟽議曰:應給傳送,依廐牧令,官爵一品,給馬八疋,嗣王、郡王及二品以上,給馬六疋,三品以下,各有等差。若過令限,數外剰取者,笞四十,計庸重者,坐贓論。馬庸一日爲絹三尺,坐贓一尺笞二十,一疋加一等,三疋一尺笞五十,即是得罪重於笞四十,須從坐贓論,計庸,罪止徒二年。

若不應給而取者,加罪二等。強取者,各加一等。主司給與者,各與同罪。

䟽議曰:上文並據應給而剰取之,若不應給而取者,謂本無傳送之理而取之。加二等,謂贓輕者杖六十,贓重者,加坐贓之罪二等,罪止徒三年。強取者,各加一等,謂應得傳送而剰強取者,笞伍十,贓重者,於坐贓上加一等。不應給傳送而強取者,杖七十,贓重者,坐贓上加三等,是各加一等。主司給與者,各與同罪。稱各者,強取而主司給與,亦與強者罪同。

諸不應入驛而入者,笞四十。輙受供給者,杖一百。計贓重者,準盗論。雖應入驛,不合受供給而受者,罪亦如之。䟽議曰:不應入驛而入者,笞四十。雜令:?行人職事五品以上,㪚官二品以上,爵國公以上,欲投驛止宿者,聽之。邊逺及無村店之處,九品以上,勲官五品以上及爵,遇屯驛止宿,亦聽。並不得輙受供給,謂?行人不應入驛而入者,笞四十。輙受供給,準贓雖少?,杖一百;計贓得罪重於杖一百者,準盜論。雖應入驛,準令不合受供給而受,亦與不應入驛人同罪。強者,各加二等。

諸姦者,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二年。部曲、雜户、官户姦良人者,各加一等,即姦官?婢者,杖九十。

䟽議曰:和姦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,有夫者徒二年,妻妾罪等,部曲、雜户、官户而姦良人者,並加良人相奸罪一等,即良人姦官?婢者,杖九十

注云,奴姦婢亦同杖九十。

姦他人部曲妻、雜戸、官戸婦女者,杖一百,强者,各加一等。折傷者,各加闘折傷罪一等。䟽議曰,姦他人部曲妻,明姦巳家部曲妻及客女,各不坐。若姦雜戸、官户婦女者,杖一百,强者加一等。自姦良人以下,强者各加一等。折傷者,謂折齒,或折指以上,各加闘折傷一等,謂良人從凢闘上加官戸、雜户、他人部曲妻、官?奴婢,各從本闘罪上加,與强姦爲二罪,從重而科。

諸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,若妻前夫之女,及同母異父姊妹者,徒三年。强者,流二千里。折傷者,絞。妾減一等。

䟽議曰:姦緦麻以上親,謂内外有服親者;及緦麻以上親之妻,亦謂有服者妻;若妻前夫之女,謂妻前家所生者:各徒三年。强者,流二千里。因强姦而折傷者,絞。得罪已重,故妾減一等,謂減妻罪一等,其於媵,罪與妾同。

注云餘條姦妾,準此,謂餘條五服内及主之緦麻以上親,直有姦名而無妾罪者,並準此條減妻一等。其奴及部曲姦主之妾及主期親之妾,亦從减一等之例。

諸姦從祖祖母姑、從祖伯叔母姑、從父姊妹、從母及兄弟妻、兄弟子妻者,流二千里;強者,絞。

䟽議曰:從祖祖母姑,謂祖之兄弟妻,若祖之姊妹;從祖伯叔母姑,謂父之堂兄弟妻及父之堂姊妹;從父姊妹,謂已之堂姊妹;從母,謂母之姊妹及兄弟之妻、兄弟子妻,與之姦者,並流二千里;强者,絞。諸姦父祖妾、伯叔母、姑、姊妹、子孫之婦、兄弟之女者,絞。即姦父祖所幸婢,減二等。

䟽議曰:姦父祖妾,即曽髙妾亦同。

注云:謂曽經有父祖子者。其無子者,即準上文妾減一等。姦伯叔母姑姊妹子孫婦曽玄孫婦亦同。兄弟之女者絞。即姦父祖所幸婢減二等,合徒三年。不限有子無子,得罪並同。

問曰:父祖之妾,曽經有子,父祖亡歿,攺嫁他人,而子孫姦之,得同凡姦以否?

荅曰:婦人尊卑,縁夫立制。子孫於父祖之妾,在禮全無服紀。父祖亡歿,攺適他人,子孫姦者,理同凢姦之法。律有曽爲?免親妻妾而嫁娶者,别立罪名。至於和姦,律無加罪。

諸奴姦良人者,徒二年半,强者流,折傷者絞。

䟽議曰:奴姦良人婦女,徒二年半。强者流,折傷者絞。雖有夫,亦同。折傷,謂因姦折傷者。

其部曲及奴姦主及主之期親,若期親之妻者,絞。婦女減一等,强者,斬。即姦主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,流,强者絞。䟽議曰:其部曲及奴和姦主及姦主之期親,若期親之妻,部曲及奴合絞,婦女減一等。强者,斬,謂奴等合斬,婦女不坐。即姦主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,流,婦女合流二千里。強者,奴等絞。若姦妾者,自主以下,準上例,並減妻一等。即妾子見爲家主,其母亦與子不殊,雖出亦同。

諸和姦,本條無婦女罪名者,與男子同,强者,婦女不坐。其媒合姦通,減姦者罪一等。疏議曰:和姦,謂彼此和同者。本條無婦女罪名,與男子同,謂上條奴姦良人者,徒二年半,此即和姦不立婦女罪名,良人婦女亦徒二年半之?,並與男子同。强者,婦女不坐,謂上條姦主期親,强者斬,旣無婦女罪名,其婦女不坐,但是强姦者,婦女皆悉無罪。其媒合姦通之人,减姦罪一等,假如和姦者徒一年半,媒合者徒一年之?,

註云罪名不同,從重减,假有俗人媒合姦女冠,男子徒一年半,女冠徒二年半,媒合姦通者,猶徒二年之?,是爲從重减。

諸監臨主守於所監守内姦者,加姦罪一等。即居父母及夫喪,若道士、女冠姦者,各又加一等,婦女以凡姦論。

疏議曰:監臨主守之人,於所監守内姦良人,加凡姦一等,故註云謂犯良人,若姦無夫婦女,徒二年;姦有夫婦女,徒二年半。即居父母喪,男女同;夫喪者,妻妾同。若道士、女冠、僧、尼同姦者,各又加監臨姦一等,即加凡姦罪二等,故云各又加一等。假有監臨主守,若道士及僧,并男子在父母喪姦者,婦女以凡姦論。即女居父母喪,婦人居夫喪及女冠、尼姦者,並加姦罪二等。男子亦以凡姦論。其有尊卑及貴賤者,各從本法加罪。

諸校斛斗秤度不平,杖七十。監校者不覺,减一等。知情與同罪。

疏議曰:校斛斗秤度,依關市令,每年八月詣太府寺平校;不在京者,詣所在州縣官校,並印署,然後聽用。其校法,雜令,量以北方秬黍中者,容一千二百爲鑰,十鑰爲合,十合爲升,十升爲斗,三斗爲大斗一斗,十斗爲斛。秤權衡以秬黍中者,百黍之重爲銖,二十四銖爲兩,三兩爲大兩一兩,十六兩爲斤。度以秬黍中者,一黍之廣爲分,十分爲寸,十寸爲尺,一尺二寸爲大尺,一尺十尺爲丈。有校勘不平者,杖七十。監校官司不覺,减校者罪一等,合杖六十。知情與同罪。

諸造器用之物及絹、布之屬,有行濫短狹而賣者,各杖六十。

疏議曰:凡造器用之物,謂供公私用及絹、布、綾、綺之屬。行濫,謂器用之物不牢不真、短狹、謂絹疋不充四十尺、布端不滿五十尺、幅濶不充一尺八寸之屬而賣、各杖六十。故禮云:物勒工名,以考其誠、功有不當,必行其罪。其行濫之物沒官,短狹之物還主。得利贓重者,計利準盜論。販賣者亦如之。市及州縣官司知情,各與同罪;不覺者,减二等。

疏議曰:得利贓重者,謂賣行濫、短狹等物,計本之外,剰得利者,計贓重於杖六十者,凖盜論,謂凖盜罪,一尺杖六十,一疋加一等,計得利一疋一尺以上,即從重科,計贓累而倍併。販賣者,亦如之,謂不自造作,轉買而賣求利,得罪並同自造之者。市及州縣官司知行濫情,各與造賣者同罪。檢察不覺者,减二等。官司知情及不覺,物主旣别,各須累而倍論。其州縣官不管市,不坐。

諸市司評物價不平者,計所貴賤,坐贓論,入已者,以盗論。其爲罪人評贓不實,致罪有出入者,以出入人罪論。疏議曰:謂公私市易,若官司遣評物價,或貴或賤,令價不平,計所加减之價,坐贓論。入已者,謂因評物價,令有貴賤,而得財物,入已者,以盗論,並依真盗除、免、倍贓之法。其爲罪人評贓不實,亦謂増减其價,致罪有出入者。假有評盗贓,應直上絹五疋,乃加作十疋,應直十疋减作五疋,是出入半年徒罪,市司還得半年徒坐,故云以出入人罪論。若應直五疋評作九疋,或直九疋評作五疋,於罪旣無加减,止從貴賤不實坐贓之法。

諸私作斛斗,秤度不平,而在市執用者,笞五十,因有増减者,計所増减,凖盗論。

疏議曰:依令:斛斗秤度等,所司每年量校,印署充用。其有私家自作,致有不平,而在市執用者,笞五十;因有増减贓重者,計所増减,凖盜論。

即用斛斗秤度,出入官物,而不平,令有増减者,坐贓論;入已者,以盜論。其在市用斛斗,秤度雖平,而不經官司印者,笞四十。

疏議曰:

即用斛斗秤度,出入官物,増减不平,計所増减,坐贓論;入已者,以盜論。因其増减,得物入已,以盜論,除、免、倍贓,依上例。其在市用斛斗秤度雖平,謂校勘訖,而不經官司印者,笞四十。

諸賣買不和,而較固取者,及更出開閉,共限一價。

疏議曰:賣物及買物人兩不和同,而較固取者,謂强執其市,不許外人買。故註云較,謂専略其利,固,謂障固其市。及更出開閉,謂販鬻之徒,共爲姦計,自賣物者以賤爲貴,買人物者以貴爲賤,更出開閉之言,其物共限一價,望使前人迷謬,以將入已。若叅市而䂓自入者,杖八十;已

得贓重者,計利凖盜論。

疏議曰:叅市,謂負販之徒,共相表裏,叅合貴賤,惑亂外人。故註云謂人有所賣買,在傍髙下其價,以相惑亂,而䂓賣買之利入已者,並杖八十。已得利物,計贓重於杖八十者,計利凖盜論,謂得三疋一尺以上,合杖九十,是名贓重。其贓旣凖盜科,即合徴還本主。諸買奴婢、馬牛、駞騾驢已過價,不立市券,過三日笞三十,賣者减一等。立券之後,有舊病者,三日内聽悔。無病欺者,市如法,違者笞四十。疏議曰:買奴婢、馬、牛、駞、騾、驢等,依令並立市券。兩和市賣,已過價訖,若不立券,過三日,買者笞三十,賣者减一等。若立券之後有舊病,而買時不知,立券後始知者,三日内聽悔。三日外無疾病,故相欺罔而欲悔者,市如法,違者笞四十。若有疾欺不受悔者,亦笞四十。令無私契之文,不準私劵之限。

即賣買已訖,而市司不時過劵者,一日笞三十,一日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

䟽議曰:賣買奴婢及牛馬之?,過價已訖,市司當時不即出劵者,一日笞三十,所由官司依公坐,節級得罪。其挾私者,以首從論,一日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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