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䟽议卷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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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2-04 18:39
故唐律䟽议卷第十一
诸奉使有所部送,而雇人、寄人者,杖一百;阙事者,徒一年;受寄雇者,减一等。
䟽议曰:奉使有所部送,谓差为纲典,部送官物及囚徒、畜产之属。而使者不行,乃雇人、寄人而领送者,使人合杖一百。阙事者,谓于前事有所废阙,合徒一年。其受寄及受雇者,不阙事,杖九十;阙事,杖一百,故云减一等。
即纲、典自相放代者,笞五十,取财者坐?论。阙事者,依寄雇阙事法。仍以纲为首,典为从。
䟽议曰:或纲独部送,而放典不行,或典自领行而留纲不去,此为自相放代,笞五十,受财者,坐?论。其阙事及不阙事,并受财,输财者,?以纲为首,典为从。假有两纲两典,一纲一典取财代行,一纲一典与财得住,与财者坐?论,减五等。纵典发意,亦以纲为首,典为从,取财者坐?论。其?既足,彼此俱罪,仍合没官。其受雇者,已减使罪一等,不合计?科罪,其?不徴。若监临官司将所部典行放取物者,并同监临受财之法,不同纲、典之罪。即虽监临元止一典,放住代行者,亦同纲典之例。
诸在官长吏,实无政迹,輙立碑者,徒一年。若遣人妄称已善,申请于上者,杖一百。有?重者,坐?论。受遣者,各减一等。
䟽议曰:在官长吏,谓内外百司长官以下,临统所部者。未能导德齐礼,移风易俗,实无政迹,妄述已功,崇饰虚辞,讽谕所部,輙立碑颂者,徒一年;所部为其立碑颂者,为从坐。若遣人妄称已善,申请于上者,杖一百。若虚状上表者,从上书诈不实,徒二年。有?重者,坐?论,谓计?重于本罪者,从?而断。受遣者,各减一等。各,谓立碑者,徒一年上减。申请于上者,杖一百上减。若官人不遣立碑,百姓自立及妄申请者,从不应为重科,杖八十,其碑除毁。
注虽有政迹而自遣者,亦同。䟽议曰:官人虽有政迹,而自遣所部立碑,或遣申请者,官人亦依前科罪。若所部自立及自申上,不知不遣者,不坐。
诸有所请求者,笞五十。主司许者,与同罪。已施行者,各杖一百。
䟽议曰:凡是公事,各依正理。輙有请求,规为曲法者,笞五十。即为人请求,虽非已事,与自请同,亦笞五十。主司许者,谓然其所请,亦笞五十,故云与同罪。若主司不许及请求之人,?不坐。已施行,谓曲法之事已行,主司及诸求之者,各杖一百,本罪仍坐。
所枉罪重者,主司以出入人罪论。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,减主司罪三等;自请求者,加本罪一等。
䟽议曰:所枉重者,谓所司得嘱请,枉曲断事,重于一百杖者,主司得出入人罪论。假如先是一年徒罪,嘱请免徒,主司得出入徒罪,还得一年徒坐。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,减主司罪三等,唯合杖八十。此则减罪轻于已施行,杖一百。如此之??,依杖一百科之。若他人、亲属等嘱请,徒二年半罪,主司曲为断免者,他人等减三等,仍合徒一年。如此之?减,罪重于杖一百者,?从减科。若身自请求而得枉法者,各加所请求罪一等科之。即监临势要为人嘱请者,杖一百。所枉重者,罪与主司同,至死者,减一等。
䟽议曰:监临者,谓统摄案验之官。势要者,谓除监临以外,但是官人,不限阶品髙下,唯据主司畏惧不敢乖违者,虽官卑亦同。为人嘱请曲法者,无问行与不行,许与不许,但嘱即合杖一百,主司许者,笞五十。所枉重于杖一百,与主司出入坐同。主司据法合死者,监临势要合减死一等。
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,坐?论加二等,监临势要准枉法论;与财者,坐?论减三等。
䟽议曰:受人财而为请求者,谓非监临之官,坐?论加二等,即一尺以上笞四十,一疋加一等,罪止流二千五百里。监临势要准枉法论,即一尺以上杖一百,一疋加一等,罪止流三千里。无禄者,减一等。与财者,坐?论减三等,罪止徒一年半。若受他人之财,许为嘱请,未嘱事发者,止从坐?之罪。若无心嘱请,诡妄受财,自依诈欺科断。取者虽是诈欺,与人终是求请,其?亦合追没。其受所监临之财,为他司嘱请,律无别文,止从坐?加二等,罪止流二千五百里,即重于受所监临。若未嘱事发,止同受所监临财物法。
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,并?论,余各依已分法。
䟽议曰:谓有官之人,?受有事家财物,后减所受之物,转求余官?受者并?论,余官各依已分法。假有判官受得枉法?十疋,更有两官连判,各分二疋与之,判官得十疋之罪,余官各得二疋之坐,二人仍并为二疋之从。其有共谋受财,分?入已者,亦各依已分为首从之法。其中?有造意及以预谋不受财者,事若枉法,止依曲法首从论,不合据?为罪。如曲法罪轻,从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,减罪人罪三等科之。
诸有事以财行求,得枉法者,坐?论;不枉法者,减二等。即同事共与者,首则并?论,从者各依已分法。
䟽议曰:有事之人,用财行求而得枉法者,坐?论。不枉法者,谓?以财行求,官人不为曲判者,减坐?二等。即同事共与者,谓数人同犯一事,歛财共与元谋歛者,并?为首,仍倍论。其从而出财者,各依已分为从。
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,一尺杖一百,一疋加一等,十五疋绞。
䟽议曰:监临主司,谓统摄案验及行案主典之?。受有事人财,而为曲法处断者。一尺杖一百,一疋加一等,十五疋绞。
不枉法者,一尺杖九十,二疋加一等,三十疋加役流。䟽议曰:虽受有事人财,判断不为曲法,一尺杖九十,二疋加一等,三十疋加役流。
无禄者各减一等,枉法者二十疋绞,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。
䟽议曰:应食禄者,具在禄令。若令文不载者,并是无禄之官。受财者各减有禄一等,枉法者二十疋绞,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。
诸有事先不许财,事过之后而受财者,事若枉,准枉法论,事不枉者,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
䟽议曰:官司推劾之时,有事者先不许物,事了之后而受财者,事若曲法,准前条枉法科罪。既称准枉法,不在除、免、加役流之例。若当时处断,不违正理,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,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诸监临之官,受所监临财物者,一尺笞四十,一疋加一等,八疋徒一年,八疋加一等,五十疋流二千里。与者减五等,罪止杖一百。
䟽议曰:监临之官,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者,计?一尺以上笞四十,一疋加一等,八疋徒一年,八疋加一等,五十疋流二千里。与财之人,减监临罪五等,罪止杖一百。
乞取者,加一等。强乞取者,准枉法论。
䟽议曰:乞取者加一等,谓非财主自与,而官人从乞者,加受所监临罪一等。以威若力强乞取者,准枉法论。有禄无禄,各依本法。其因得饷送而更强乞取者,既是一事,分为二罪,以重法并满轻法。若是频犯及二人以上之物,仍合累并倍论。
诸官人因使,于使所受送馈及乞取者,与监临同。经过处取者,减一等。即强乞取者,各与监临罪同。䟽议曰:官人因使,于所使之处受送馈财物,或自乞取者,计?凖罪,与监临官同。经过处取者,谓非所诣之处,因使经歴之所而取财者,减一等。紏弹之官不减者,谓职合紏弹之官,人所畏惧,虽经过之处受送遗乞取及强乞取者,各与监临罪同。
诸贷所监临财物者,坐?论。若百日不还,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强者,各加二等。
䟽议曰:监临之官,于所部贷财物者,坐?论。注云授讫未上者,若五品以上据制出日,六品以下据画讫,并同已上之法。余条取受及相犯,谓受所监临及殴詈之?,故言准此。若百日不还,为其淹日不偿,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若以威力而强贷者,各加二等,谓百日内坐?论加二等,满百日外,从受所监临财物上加二等。注云余条强者准此,谓如下条私役使及借駞骡、驴马之?,强者各加二等。但一部律内,本条无强取罪名,并加二等,故于此立例。所贷之物,元非拟将入已,虽经恩免罪物,尚徴还,从不经恩偿讫事发,亦不合罪,为贷时本许酬偿,不同悔过还主故也。若取受之?,悔过还主,仍减三等。恩前费用,准法不徴贷者,赦后仍徴偿讫,故听免罪。
若卖买有剰利者,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。强市者,笞五十;有剰利者,计利准枉法论。
䟽议曰:官人于所部卖物及买物,计时估有剰利者,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。强市者笞五十,谓以威若力强买物,虽当价,犹笞五十。有剰利者,计利准枉法论。
问曰:官人遣人或市司而为市易,所遣之人及市司为官人卖买有剰利,官人不知情及知情,各有何罪?荅曰:依律,犯时不知,依凡论,官人不知剰利之情,据律不合得罪。所为市者,虽不入已,既有剰利,或强卖买,不得无罪,从不应为准,官人应坐之罪,百杖以下,所市之人从不应为轻,笞四十,徒罪以上,从不应为重,杖八十,仍不得重于官人应得之罪。若市易已讫,官人知情,准家人所犯知情之法,
即断契有数,违负不还,过五十日者,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即借衣服器翫之属,经三十日不还者,坐?论,罪止徒一年。
䟽议曰:官人于所部市易,断契有数,仍有欠物,违负不还,五十日以下,依杂律科负债违契不偿之罪;满五十一日,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即借衣服、器翫之属者,但衣服、器物,品?至多,不可具举,故云之属。借经三十日不还者,坐?论,罪止徒一年,所借之物各还主。
诸监临之官,私役使所监临,及借奴婢、牛马、駞、骡驴、车船、碾硙、邸店之?,各计庸赁,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䟽议曰:监临之官,私役使所部之人,及从所部借奴婢、牛马、駞、骡驴、车船、碾硙、邸店之?称奴婢者,部曲、客女亦同。各计庸赁之价,人畜、车计庸,船以下准赁,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强者加二等。其借使人功,计庸一日绢三尺。人有强弱,力役不同,若年十六以上、六十九以下,犯罪徒役,其身庸依丁例。其十五以下、七十以上,及废疾既不任徒役,庸力合减正丁,冝准当郷庸作之价。若准价不充绢三尺,即依减价计?科罪。其价不减者,还依丁例。即役使非供巳者,计庸坐?论,罪止杖一百。其应供已驱使而収庸直者,罪亦如之。
䟽议曰:非供已,谓流外官者,谓诸司令史以下有流外告身者,杂任在官供事,无流外品,为其合在公家驱使,故得罪轻于凡人,不合供官人之身,计庸坐?致罪,一尺笞二十,一疋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其应供已驱使者,谓执衣白直之?,止合供身驱使,据法不合収庸,而収庸直,亦坐?论,罪止杖一百,故云亦如之。注云供已求输庸直,谓有公案者不坐别格,听収庸直者,不拘此例。
若有吉凶,借使所监临者,不得过二十人,人不得过五日。其于亲属?过限及受馈乞贷?,勿论。
䟽议曰:吉谓冠婚,或祭享家庙,凶谓丧葬,或举哀及?殓之?,听许借使监临部内所使緫数不得过二十人,毎人不得过五日。其于亲属?过限,谓亲属别于数限外驱使及受馈饷、财物、饮食,或有乞贷?勿论。亲属,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亲,共为婚姻之家,并通受馈饷、借贷、役使,依法无罪。余条亲属凖此者,谓一部律内称亲属处,悉据本服内外缌麻以上,及大功以上,共为婚姻之家,故云凖。此
营公廨借使者,计庸赁,坐?论,减二等。即因市易剰利及悬欠者,亦如之。
䟽议曰:借使所监临奴婢、牛马、车船、碾硙、郷店之?,为
营公廨使者,各计庸赁,坐?论,减二等。即为公廨市易剰利及悬欠,其价不还者,亦计所剰及悬欠,坐?论减二等,故云亦如之。
诸监临之官,受猪羊供馈,坐?论;强者,依强取监临财物法。
䟽议曰:监临之官,于所部内受猪羊供馈者,即是杀讫始送,故注云谓非生者,举猪羊为例。自余禽兽之??,是各计其所直,坐?论。强取者,依强取监临财物法,计?,准枉法论。其有酒食?果之?而受者,亦同供馈之例,见在物徴还主。若以畜生及米面之属馈饷者,自从受所监临财物法,其?没官。
诸率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,?不入已,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
䟽议曰:率歛者,谓率人歛物,或以身率人以取财物馈遗人者,?不入已,并倍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若自入者,同乞取法。既是率歛之物,与者不合有罪,其物还主。
诸监临之官家人,于所部有受乞、借贷、役使、卖买、有剰利之属,各减官人罪二等。官人知情与同罪,不知情者,各减家人罪五等。
䟽议曰:临统案验为监临。
注云:谓州、县、镇、戍、折冲府等判官以上,緫为监临。自余唯据临统本司及有所案验者。此等之官家人,于其部内有受财、乞物、借贷、役使、卖买有剰利之属者,各减官人身犯二等。若官人知情者,并与家人同罪。其不知情者,各减家人罪五等。谓凖身自犯,得减七等。
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,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。
䟽议曰:在官非监临者,谓非州、县、镇、戍、折冲府判官以上。其诸州叅军事及小录事,于所部不得常为监临,此为在官非监临。若有事在手,便为有所案验,即是监临主司无所案验者。有所受乞、借贷、役使、卖买及假赁有剰利之属,知情不知情,各减监临之官罪一等;家人有犯,亦减监临家人罪一等。
问曰:州、县、镇、戍、折冲府判官以上,于所部緫为监临,自余唯据临统本司及有所案验者。里正、坊正既无官品,于所部内有犯,得作监临之官以否?
荅曰:有所请求及枉法不枉法律文,?称监临主司,明为临统案验之人,不限有品无品,但职掌其事,即名监临主司。其里正、坊正职在驱催,既无官品,并不同监临之例,止从在官非监临,各减监临之官罪一等。
诸去官而受?官属、士庻馈与,若乞取借贷之属,各减在官时三等。
䟽议曰:?官属,谓前任所僚佐。士庻,谓?所管部人,受其馈送财物。若乞取借贷之属,谓卖买假赁,有剰利役使之?,各减在官时三等。并谓家口未离本任所者。其家口去讫,受馈饷者,律无罪名。若赁乞索者,从因官挟势乞索之法。
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,坐?论减一等,将送者为从坐。
䟽议曰:或有因官人之威,挟恃形势及郷闾首望豪右之人,乞索财物者,累倍所乞之财,坐?论,减一等。将送者为从坐,谓领豪右人等乞索,虽不将领,而歛财送者,并为从坐。若强乞索者,加二等。注云亲故相与者,勿论。亲谓本服缌麻以上,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。故谓素是通家,或钦风若旧,车马不吝,缟纻相贻之?者,?勿论。
诸称律、令、式不便于事者,?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;若不申议,輙奏攺行者,徒二年。即诣阙上表者,不坐。䟽议曰:称律、令及式条内有事不便于时者,?须辩明不便之状,具申尚书省,集京官七品以上于都座议定,以应攺张之议奏闻。若不申尚书省议,輙,即奏请攺行者,徒二年。谓直述所见,但奏攺者,即诣阙上表,论律令及式,不便于时者,不坐。若先违令式而后奏攺者,亦徒二年。所违重者,自从重断。故唐律䟽议卷第十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