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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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2-06 04:27
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一
諸奉使有所部送,而雇人、寄人者,杖一百;闕事者,徒一年;受寄雇者,減一等。
䟽議曰:奉使有所部送,謂差爲綱典,部送官物及囚徒、畜産之属。而使者不行,乃雇人、寄人而領送者,使人合杖一百。闕事者,謂於前事有所廢闕,合徒一年。其受寄及受雇者,不闕事,杖九十;闕事,杖一百,故云減一等。
即綱、典自相放代者,笞五十,取財者坐?論。闕事者,依寄雇闕事法。仍以綱爲首,典爲從。
䟽議曰:或綱獨部送,而放典不行,或典自領行而留綱不去,此爲自相放代,笞五十,受財者,坐?論。其闕事及不闕事,并受財,輸財者,?以綱爲首,典爲從。假有兩綱兩典,一綱一典取財代行,一綱一典與財得住,與財者坐?論,減五等。縱典發意,亦以綱爲首,典爲從,取財者坐?論。其?旣足,彼此俱罪,仍合没官。其受雇者,已減使罪一等,不合計?科罪,其?不徴。若監臨官司將所部典行放取物者,並同監臨受財之法,不同綱、典之罪。即雖監臨元止一典,放住代行者,亦同綱典之例。
諸在官長吏,實無政迹,輙立碑者,徒一年。若遣人妄稱已善,申請於上者,杖一百。有?重者,坐?論。受遣者,各減一等。
䟽議曰:在官長吏,謂内外百司長官以下,臨統所部者。未能導德齊禮,移風易俗,實無政迹,妄述已功,崇飾虚辭,諷諭所部,輙立碑頌者,徒一年;所部爲其立碑頌者,爲從坐。若遣人妄稱已善,申請於上者,杖一百。若虚狀上表者,從上書詐不實,徒二年。有?重者,坐?論,謂計?重於本罪者,從?而斷。受遣者,各減一等。各,謂立碑者,徒一年上減。申請於上者,杖一百上減。若官人不遣立碑,百姓自立及妄申請者,從不應爲重科,杖八十,其碑除毀。
注雖有政迹而自遣者,亦同。䟽議曰:官人雖有政迹,而自遣所部立碑,或遣申請者,官人亦依前科罪。若所部自立及自申上,不知不遣者,不坐。
諸有所請求者,笞五十。主司許者,與同罪。已施行者,各杖一百。
䟽議曰:凡是公事,各依正理。輙有請求,規爲曲法者,笞五十。即爲人請求,雖非已事,與自請同,亦笞五十。主司許者,謂然其所請,亦笞五十,故云與同罪。若主司不許及請求之人,?不坐。已施行,謂曲法之事已行,主司及諸求之者,各杖一百,本罪仍坐。
所枉罪重者,主司以出入人罪論。他人及親屬爲請求者,減主司罪三等;自請求者,加本罪一等。
䟽議曰:所枉重者,謂所司得囑請,枉曲斷事,重於一百杖者,主司得出入人罪論。假如先是一年徒罪,囑請免徒,主司得出入徒罪,還得一年徒坐。他人及親屬爲請求者,減主司罪三等,唯合杖八十。此則減罪輕於已施行,杖一百。如此之??,依杖一百科之。若他人、親屬等囑請,徒二年半罪,主司曲爲斷免者,他人等減三等,仍合徒一年。如此之?減,罪重於杖一百者,?從減科。若身自請求而得枉法者,各加所請求罪一等科之。即監臨勢要爲人囑請者,杖一百。所枉重者,罪與主司同,至死者,減一等。
䟽議曰:監臨者,謂統攝案驗之官。勢要者,謂除監臨以外,但是官人,不限階品髙下,唯據主司畏懼不敢乖違者,雖官卑亦同。爲人囑請曲法者,無問行與不行,許與不許,但囑即合杖一百,主司許者,笞五十。所枉重於杖一百,與主司出入坐同。主司據法合死者,監臨勢要合減死一等。
諸受人財而爲請求者,坐?論加二等,監臨勢要準枉法論;與財者,坐?論減三等。
䟽議曰:受人財而爲請求者,謂非監臨之官,坐?論加二等,即一尺以上笞四十,一疋加一等,罪止流二千五百里。監臨勢要準枉法論,即一尺以上杖一百,一疋加一等,罪止流三千里。無禄者,減一等。與財者,坐?論減三等,罪止徒一年半。若受他人之財,許爲囑請,未囑事發者,止從坐?之罪。若無心囑請,詭妄受財,自依詐欺科断。取者雖是詐欺,與人終是求請,其?亦合追没。其受所監臨之財,爲他司囑請,律無别文,止從坐?加二等,罪止流二千五百里,即重於受所監臨。若未囑事發,止同受所監臨財物法。
若官人以所受之財分求餘官元受者,併?論,餘各依已分法。
䟽議曰:謂有官之人,?受有事家財物,後減所受之物,轉求餘官?受者併?論,餘官各依已分法。假有判官受得枉法?十疋,更有兩官連判,各分二疋與之,判官得十疋之罪,餘官各得二疋之坐,二人仍並爲二疋之從。其有共謀受財,分?入已者,亦各依已分爲首從之法。其中?有造意及以預謀不受財者,事若枉法,止依曲法首從論,不合據?爲罪。如曲法罪輕,從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,減罪人罪三等科之。
諸有事以財行求,得枉法者,坐?論;不枉法者,減二等。即同事共與者,首則併?論,從者各依已分法。
䟽議曰:有事之人,用財行求而得枉法者,坐?論。不枉法者,謂?以財行求,官人不爲曲判者,減坐?二等。即同事共與者,謂數人同犯一事,歛財共與元謀歛者,併?爲首,仍倍論。其從而出財者,各依已分爲從。
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,一尺杖一百,一疋加一等,十五疋絞。
䟽議曰:監臨主司,謂統攝案驗及行案主典之?。受有事人財,而爲曲法處断者。一尺杖一百,一疋加一等,十五疋絞。
不枉法者,一尺杖九十,二疋加一等,三十疋加役流。䟽議曰:雖受有事人財,判斷不爲曲法,一尺杖九十,二疋加一等,三十疋加役流。
無禄者各減一等,枉法者二十疋絞,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。
䟽議曰:應食禄者,具在禄令。若令文不載者,並是無禄之官。受財者各減有禄一等,枉法者二十疋絞,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。
諸有事先不許財,事過之後而受財者,事若枉,準枉法論,事不枉者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
䟽議曰:官司推劾之時,有事者先不許物,事了之後而受財者,事若曲法,準前條枉法科罪。旣稱準枉法,不在除、免、加役流之例。若當時處斷,不違正理,事過之後而與之財者,即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諸監臨之官,受所監臨財物者,一尺笞四十,一疋加一等,八疋徒一年,八疋加一等,五十疋流二千里。與者減五等,罪止杖一百。
䟽議曰:監臨之官,不因公事而受監臨内財物者,計?一尺以上笞四十,一疋加一等,八疋徒一年,八疋加一等,五十疋流二千里。與財之人,減監臨罪五等,罪止杖一百。
乞取者,加一等。強乞取者,準枉法論。
䟽議曰:乞取者加一等,謂非財主自與,而官人從乞者,加受所監臨罪一等。以威若力強乞取者,準枉法論。有禄無禄,各依本法。其因得餉送而更強乞取者,旣是一事,分爲二罪,以重法併滿輕法。若是頻犯及二人以上之物,仍合累併倍論。
諸官人因使,於使所受送饋及乞取者,與監臨同。經過處取者,減一等。即強乞取者,各與監臨罪同。䟽議曰:官人因使,於所使之處受送饋財物,或自乞取者,計?凖罪,與監臨官同。經過處取者,謂非所詣之處,因使經歴之所而取財者,減一等。紏彈之官不減者,謂職合紏彈之官,人所畏懼,雖經過之處受送遺乞取及強乞取者,各與監臨罪同。
諸貸所監臨財物者,坐?論。若百日不還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強者,各加二等。
䟽議曰:監臨之官,於所部貸財物者,坐?論。注云授訖未上者,若五品以上據制出日,六品以下據畫訖,並同已上之法。餘條取受及相犯,謂受所監臨及毆詈之?,故言準此。若百日不還,爲其淹日不償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若以威力而強貸者,各加二等,謂百日内坐?論加二等,滿百日外,從受所監臨財物上加二等。注云餘條強者準此,謂如下條私役使及借駞騾、驢馬之?,強者各加二等。但一部律内,本條無強取罪名,並加二等,故於此立例。所貸之物,元非擬將入已,雖經恩免罪物,尚徴還,從不經恩償訖事發,亦不合罪,爲貸時本許酬償,不同悔過還主故也。若取受之?,悔過還主,仍減三等。恩前費用,準法不徴貸者,赦後仍徴償訖,故聽免罪。
若賣買有剰利者,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。強市者,笞五十;有剰利者,計利準枉法論。
䟽議曰:官人於所部賣物及買物,計時估有剰利者,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。強市者笞五十,謂以威若力強買物,雖當價,猶笞五十。有剰利者,計利準枉法論。
問曰:官人遣人或市司而爲市易,所遣之人及市司爲官人賣買有剰利,官人不知情及知情,各有何罪?荅曰:依律,犯時不知,依凡論,官人不知剰利之情,據律不合得罪。所爲市者,雖不入已,旣有剰利,或強賣買,不得無罪,從不應爲準,官人應坐之罪,百杖以下,所市之人從不應爲輕,笞四十,徒罪以上,從不應爲重,杖八十,仍不得重於官人應得之罪。若市易已訖,官人知情,準家人所犯知情之法,
即斷契有數,違負不還,過五十日者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即借衣服器翫之屬,經三十日不還者,坐?論,罪止徒一年。
䟽議曰:官人於所部市易,斷契有數,仍有欠物,違負不還,五十日以下,依雜律科負債違契不償之罪;滿五十一日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即借衣服、器翫之屬者,但衣服、器物,品?至多,不可具舉,故云之屬。借經三十日不還者,坐?論,罪止徒一年,所借之物各還主。
諸監臨之官,私役使所監臨,及借奴婢、牛馬、駞、騾驢、車船、碾磑、邸店之?,各計庸賃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䟽議曰:監臨之官,私役使所部之人,及從所部借奴婢、牛馬、駞、騾驢、車船、碾磑、邸店之?稱奴婢者,部曲、客女亦同。各計庸賃之價,人畜、車計庸,船以下準賃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強者加二等。其借使人功,計庸一日絹三尺。人有強弱,力役不同,若年十六以上、六十九以下,犯罪徒役,其身庸依丁例。其十五以下、七十以上,及廢疾旣不任徒役,庸力合減正丁,冝準當郷庸作之價。若準價不充絹三尺,即依減價計?科罪。其價不減者,還依丁例。即役使非供巳者,計庸坐?論,罪止杖一百。其應供已驅使而収庸直者,罪亦如之。
䟽議曰:非供已,謂流外官者,謂諸司令史以下有流外告身者,雜任在官供事,無流外品,爲其合在公家驅使,故得罪輕於凡人,不合供官人之身,計庸坐?致罪,一尺笞二十,一疋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其應供已驅使者,謂執衣白直之?,止合供身驅使,據法不合収庸,而収庸直,亦坐?論,罪止杖一百,故云亦如之。注云供已求輸庸直,謂有公案者不坐别格,聽収庸直者,不拘此例。
若有吉凶,借使所監臨者,不得過二十人,人不得過五日。其於親屬?過限及受饋乞貸?,勿論。
䟽議曰:吉謂冠婚,或祭享家廟,凶謂喪葬,或舉哀及?殮之?,聽許借使監臨部内所使緫數不得過二十人,毎人不得過五日。其於親屬?過限,謂親屬别於數限外驅使及受饋餉、財物、飲食,或有乞貸?勿論。親屬,謂本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親,共爲婚姻之家,並通受饋餉、借貸、役使,依法無罪。餘條親屬凖此者,謂一部律内稱親屬處,悉據本服内外緦麻以上,及大功以上,共爲婚姻之家,故云凖。此
營公廨借使者,計庸賃,坐?論,减二等。即因市易剰利及懸欠者,亦如之。
䟽議曰:借使所監臨奴婢、牛馬、車船、碾磑、郷店之?,爲
營公廨使者,各計庸賃,坐?論,减二等。即爲公廨市易剰利及懸欠,其價不還者,亦計所剰及懸欠,坐?論减二等,故云亦如之。
諸監臨之官,受猪羊供饋,坐?論;強者,依強取監臨財物法。
䟽議曰:監臨之官,於所部内受猪羊供饋者,即是殺訖始送,故注云謂非生者,舉猪羊爲例。自餘禽獸之??,是各計其所直,坐?論。強取者,依強取監臨財物法,計?,準枉法論。其有酒食?果之?而受者,亦同供饋之例,見在物徴還主。若以畜生及米麵之屬饋餉者,自從受所監臨財物法,其?没官。
諸率歛所監臨財物饋遺人者,?不入已,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
䟽議曰:率歛者,謂率人歛物,或以身率人以取財物饋遺人者,?不入已,併倍以受所監臨財物論。若自入者,同乞取法。旣是率歛之物,與者不合有罪,其物還主。
諸監臨之官家人,於所部有受乞、借貸、役使、賣買、有剰利之屬,各减官人罪二等。官人知情與同罪,不知情者,各减家人罪五等。
䟽議曰:臨統案驗爲監臨。
注云:謂州、縣、鎮、戍、折衝府等判官以上,緫爲監臨。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。此等之官家人,於其部内有受財、乞物、借貸、役使、賣買有剰利之屬者,各减官人身犯二等。若官人知情者,並與家人同罪。其不知情者,各减家人罪五等。謂凖身自犯,得减七等。
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,各减監臨及監臨家人一等。
䟽議曰:在官非監臨者,謂非州、縣、鎮、戍、折衝府判官以上。其諸州叅軍事及小録事,於所部不得常爲監臨,此爲在官非監臨。若有事在手,便爲有所案驗,即是監臨主司無所案驗者。有所受乞、借貸、役使、賣買及假賃有剰利之屬,知情不知情,各减監臨之官罪一等;家人有犯,亦减監臨家人罪一等。
問曰:州、縣、鎮、戍、折衝府判官以上,於所部緫爲監臨,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。里正、坊正旣無官品,於所部内有犯,得作監臨之官以否?
荅曰:有所請求及枉法不枉法律文,?稱監臨主司,明爲臨統案驗之人,不限有品無品,但職掌其事,即名監臨主司。其里正、坊正職在驅催,旣無官品,並不同監臨之例,止從在官非監臨,各减監臨之官罪一等。
諸去官而受?官屬、士庻饋與,若乞取借貸之屬,各减在官時三等。
䟽議曰:?官屬,謂前任所僚佐。士庻,謂?所管部人,受其饋送財物。若乞取借貸之屬,謂賣買假賃,有剰利役使之?,各减在官時三等。並謂家口未離本任所者。其家口去訖,受饋餉者,律無罪名。若賃乞索者,從因官挾勢乞索之法。
諸因官挾勢及豪強之人乞索者,坐?論減一等,將送者爲從坐。
䟽議曰:或有因官人之威,挾恃形勢及郷閭首望豪右之人,乞索財物者,累倍所乞之財,坐?論,減一等。將送者爲從坐,謂領豪右人等乞索,雖不將領,而歛財送者,並爲從坐。若強乞索者,加二等。注云親故相與者,勿論。親謂本服緦麻以上,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。故謂素是通家,或欽風若舊,車馬不吝,縞紵相貽之?者,?勿論。
諸稱律、令、式不便於事者,?須申尚書省議定奏聞;若不申議,輙奏攺行者,徒二年。即詣闕上表者,不坐。䟽議曰:稱律、令及式條内有事不便於時者,?須辯明不便之狀,具申尚書省,集京官七品以上於都座議定,以應攺張之議奏聞。若不申尚書省議,輙,即奏請攺行者,徒二年。謂直述所見,但奏攺者,即詣闕上表,論律令及式,不便於時者,不坐。若先違令式而後奏攺者,亦徒二年。所違重者,自從重断。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