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虑论四

轻识古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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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2-06 12:56

深虑论四

有天下者常欲传之于后世,而不免于败亡者,何哉?其大患在于治之非其法,其次则患守法者非其人也。民心难合而易离,譬之龙蛇虎豹然,欲久畜之,则必先求其嗜欲、好恶、喜怒之节,而勿违其性,使性安于我而无他慕之心,然后可得而畜也。既不失其性矣,犹恐后之人未能皆若吾之用心专且劳,于是立为畜之之法,而著之于书曰:如是则可以久畜,如彼则将逸去而不可禁。使后世虽庸夫小子,能守吾法而不变,亦可以畜之而不失,此创业者之责也。法可以治而乱也,法可以存而亡也,归罪于子孙而委诸天命可也。茍吾法有未尽焉,乱亡因吾法以起,其可谓之天命乎?周之嗣王,自成、康、昭穆以下,惟宣王为贤,其他者与汉、唐乱亡之主无异。然而至于七百余年而后亡者,守法者虽暗劣而其法善也。当七国之时,周虽巳衰,使有贤主如宣王者复出,赫然奋发,举文、武之遗典而修明之,诸侯有不歛袵而朝者乎?故周之?,在乎守法者非其人,而不在乎法。汉、唐之法,驳杂而踈畧,得贤主则治,不得其人即乱而亡。故其?在乎法不足周事,而不可专罪守法之非人。若秦之法,固不可得守矣。使有贤主继始皇之后,犹不免于乱,况胡亥之刻虐乎?故二者俱?而亡者秦也。隋之法与秦异,而守法者与秦同。故法虽不足以取亡,而亡于暴虐者隋也。此五世之君,惟周之亡为天命。秦、隋、汉、唐虽为法不同,而自速其危亡则一而巳。夫有天下者,岂有自速危亡之心哉?而子孙卒不免焉者,其为法之过也。世之为法者,莫不欲禁暴乱、贪猾、诡伪、盗?之人,而此数者,常布满海内之狱,不为少止,岂为刑罚之不重哉?俟其为暴乱、贪猾、诡伪、盗?而后禁之,而不能使其不为也。圣人之为法,常治之于未为之先,使其心自知其非而不肯为。故为法者不烦,守法者不劳,而民不敢为乱。易曰:豮豕之牙,吉。豮牙非无牙也,有牙而不能伤也。此圣人治天下之法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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