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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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2-06 04:28

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五

䟽議曰:詐僞律者,魏分賊律爲之,歴代相因,迄今不攺。旣名詐僞,應以詐事在先,以御寳事重,遂以僞造八寳爲首。闘訟之後,須防詐僞,故次闘訟之下。

諸僞造皇帝八寳者,斬。太皇太后、皇太后、皇后、皇太子寳者,絞。皇太子妃寳,流三千里。

䟽議曰:皇帝有傳國神寳,有受命寳,皇帝三寳,天子三寳,是名八寳。依公式令,神寳寳而不用。受命寳,封禪則用之。皇帝行寳,報王公以下書則用之。皇帝之寳,慰勞王公以下書則用之。皇帝信寳,徴召王公以下書則用之。天子行寳,報畨國書則用之。天子之寳,慰勞畨國書則用之。天子信寳,徴召畨國兵馬則用之。?以白玉爲之。寳者,印也,印又信也,以其供御,故不與印同名。八寳之中,有人僞造一者,即斬。其太皇太后、皇太后、皇后、皇太子寳,僞造者,絞;皇太子妃寳,僞造者,流三千里。太皇太后以下寳?,以金爲之,並不行用。

注云僞造不録所用,謂寳旣金玉爲之,僞造者不必?須金玉爲之,亦不問用與不用,造者即坐。

諸僞寫官文書印者,流二千里;餘印徒一年。

䟽議曰:上文稱僞造皇帝八寳,以玉爲之,故稱造;此云僞寫官文書印,印以銅爲之,故稱寫。

注云寫謂倣効而作,謂倣效爲之,不限用泥、用蠟等,故云不録所用。但作成者,即流二千里。餘印,徒一年。餘印,謂諸州等封凾印及畜産之印,亦不録所用。上文但造寳即坐,不須堪行用;此文?寫印,不堪行用,謂不成印文及大小懸别,如此之?,不合流坐,從下條造未成者,減三等,

即僞冩前代官文書印,有所規求,封用者,徒二年。

䟽議曰:依式,周、隋官亦聽成䕃。或争封邑之?,事縁前代,乃僞寫前代之印,心有規求,封用者徒二年。稱封用者,或印文書及封文簿,事兼兩用,故連云封用。注云因之得成官者,從詐假法,謂僞寫封用,爲舊公驗,因之成官者,從詐假法。其僞寫未成及成而未封用,依下文未施行減三等例,亦減已封用三等。諸僞寫宫殿門符、發兵符、傳符者,絞。

䟽議曰:宫殿門符,謂非時開宫殿門?,須勘魚符合,然始得開。僞寫此符及僞寫發兵符,

注云發兵,謂銅魚合符,依公式令下,左符進内,右符付州府等。應有差科徴發?,并勑符與銅魚同封行下勘符合,然後承用,故稱銅魚合符。應發兵雖通,餘用亦同,謂其符通雜徴發人事及有所用度。若除授替代、州府長官及差行追禁,並用此符,故稱雖通。餘用亦同,謂同發兵符罪。餘條稱發兵者,謂擅興律應給發兵符而不給,賊盜律盜發兵符,故云餘條。?準此。傳符者,謂給驛用之。僞寫及造此等符者,並合絞。

使節及皇城、京城門符者,流二千里,餘符,徒二年。

䟽議曰:使節者,周禮有掌節之司,注云:道路用旌節。然大使擁節而行,是名使節。其皇城門,謂朱雀等諸門,京城門,謂明德等諸門。僞作此等符及節者,流二千里。餘符,徒二年。

注云餘符,謂禁苑及交廵魚符之?。禁苑諸門有符,開閉守衛交兵之處,?有交符,廵更警夜之所,並執廵魚符勘過,據擅興律,凡言餘符者,契亦同。即契應發兵者,同發兵符法。此條云之?者,即是諸契非發兵,僞造者,並同餘符之罪,各合徒二年。

諸以僞寳印、符、節及得亡寳印、符、節,假人若出賣及所假,若買者封用,各以僞造、寫論。

䟽議曰:以僞造寳、印、符、節及得亡寳、印、符、節,假與他人,若出賣與他人及所假、所買之人,?非身自造冩,若將封用,各依僞造、僞寫法科之,

即以僞印印文書施行。若假與人及受假者施行,亦與僞寫同。未施行及僞寫印、符、節未成者,各減三等。䟽議曰:上文謂僞造、寫及得亡寳、印、符、節,假人及賣買等罪,此文欲論以僞印文書。施行,謂以僞印印文書自將行用,若以僞印文書假與他人,及有受得僞文書行用,並謂已入官司者,其罪各依僞造、寫法。未施行,謂僞文書未將行用,及僞寫印、符、節未成者,各減已施行及已成罪三等。

問曰:有人得亡寳、印、符、節,假賣與人,其所假買者,未將行用,未知假賣之人,亦合得依未施行法減罪以否?荅曰:準依律文,本防行用,故云若假人,若出賣及所假,若買者封用,各以僞造、寫論。封用之文,承賣買之下,若已封用,俱得全罪。如未行用,並合依未施行減三等。下條盜寳印、符、節及假賣與人,其假買未封用,並合依此減法。其假買僞印文書未施行,假賣人亦同減例。

又問:二人共造僞印,印文牒,從者乃將施行,未知二人合有首從以否?荅曰:依名例律,共犯罪以造意爲首,隨從者減一等。僞印旣非刼盜,止合造意,爲首從者,雖復行用,止依從法減科。

諸盜寳印、符、節、封用,即所主者盜封用,及以假人,若出賣所假及買者封用,各以僞造、寫論。䟽議曰:盜寳印、符、節、封用,注云謂意在詐僞。不?由所主,謂盜用官印等,不由所當之人,或執印等主司私盜封用,及所主者將印假與他人,若將出賣與人,并所假買之人,若將封用,各以僞造、寫論,並依自造之法。

問曰:有人身爲案主,受人請求,乃爲盜印,印僞文牒,旣非掌印,合作首從以否?

荅曰:一人須印行用,一人盜印與之,即是共犯,須論首從。盜者雖爲案主,非掌印之人,便是共犯,合爲首從。

主司不覺人盜封用者,各減封用罪五等,印又減二等。即事直及避稽而盜用印者,各杖一百。事雖不直本法,應用印而封用者,加一等。主司不覺,笞五十。故縱者,各與同罪。

䟽議曰:掌寳及符、節,主司不覺有人盜用者,減盜用人罪五等。印又減一等,謂不覺用寳及符應死者,死上減五等,徒一年半;不覺用符、節應流,流上減五等,徒一年;不覺用餘符,徒二年上減五等,杖八十;不覺用印,流上減七等,合杖九十。即文書正直及避文案稽遲,而盜用印者,各杖一百。事?不直,本法應用印,謂事?枉曲,本法應封用印者,終須申荅,而盜封用印者,加一等,合徒一年。若不直,罪重,即從重斷。主司不覺,笞五十,謂從事直及避稽以下,不覺,各笞五十。故縱者,各與同罪。

諸詐爲制書及増減者,絞;未施行者,減一等。䟽議曰:詐爲制書,意在詐僞,而妄爲制勑,及因制勑成文而増減其字者,絞。注云口詐傳及口増減,亦是,謂詐傳勑語及奉勑宣傳,口中詐有増減動事者,並與増減制書同。未施行,減一等,謂詐爲制勑及詐増減已訖而未施行,減一等。

注云施行,謂中書覆奏。此謂詐爲勑語,及雖奉制勑處分,就中増減,中書承受已覆奏訖,若其不須覆奏者,即據已入所司。或有詐爲中書宣出制勑文書已入所在曹司,應承受施行及起請行判曹司者,並爲已施行?。不?由所司,謂所宣制勑及増減不入曹司,徑即詐向規求之所,其前人已承受者,亦爲施行。假有甲詐宣制勑,向乙索物,乙已承受,不要得物,承受之者,此?即是施行。餘條施行準此。餘條謂以僞印文書施行,及下條詐爲官文書施行,如此諸條,已施行及未施行,?準此。

其收捕謀叛以上,不容先聞而矯制,有功者奏裁,無功者流二千里。䟽議曰:其收捕謀叛以上,謂所在收捕謀反逆叛。不容先聞,謂不容先得奏聞,恐其滋蔓,或致逃?,而矯行制勑,務速收掩,有功者奏裁,無功者流二千里。以其矯行制書,無功可録,免其死罪,宥以流刑。

諸對制及奏事上書,詐不以實者,徒二年。非宻而妄言,有宻者,加一等。

䟽議曰:對制,謂親被顧問。奏事,謂面陳事由。若附他人而奏,亦同自奏之。上書,謂特達御所。此等若有詐不以實者,徒二年。非密而妄言有密,謂非謀反、逆、叛應密之事,而妄言有密,加一等,謂加對制不實一等,徒二年半。□注文以如上解。詐謂知而隱欺,謂知事不實,故爲隱欺。及有所求避,或妄求功賞,或廻避罪戾之?,若被官司責罰,情在咆哮,或有因闘忿争,欲相恐廹,口雖告密,問即不承,旣無文牒入司,坐當不應爲重。其有已陳大牒,問始承虚,或口稱有宻不辯,仍執於後承妄者,並同未奏減一等,徒二年。若别制下問案,推報上不以實者,徒一年。其事?由所司承以奏聞而不實者,罪亦如之。未奏者,各减一等。

䟽議曰:若别制下問,謂不縁曹司,特奉制勑,遣使就問。

注云無罪名謂之問,謂問百姓疾苦、豐儉、水旱之?。案者,謂風聞官人有罪,未有告言之狀,而奉制案問。推者,謂事發遣推,已有告言之者,而乃報上不以實者,各徒一年,其事?,曹司承以奏聞,而有不實,亦得徒一年。未奏者,各減一等,謂承前人上書,詐不以實,若非宻及下問案推報上不實,事?所司承以聞奏,申報不實,未奏者,各減一等。並謂被問、被推之人報荅不實者,各獲此罪。

諸詐爲官文書及増減者,杖一百,準所䂓避,徒罪以上,各加本罪二等;未施行,各減一等。䟽議曰:詐爲官文書,謂詐爲文案及符移、解牒、鈔劵之?,或増減以動事者,杖一百。準所䂓避之事,當徒罪以上,事發者,各加本罪二等;未發,即依二罪之法,從重科之。䂓避者,假有於法不應爲官,詐求得官者,徒二年。又詐爲官文書及増減,而䂓官不解,加本罪二等,合徒三年。避者,或有本犯徒三年,詐爲増減以避此罪者,合加二等,流二千五百里。即詐爲官文書及増減訖,事未施行,各減一等。杖罪以下,杖上減。徒罪以上,各從徒、流、死上減。

即主司自有所避,違式造立及増減文案,杖罪以下杖一百,徒罪以上,各加所避罪一等。若増減以避,稽者杖八十。

䟽議曰:謂主司欲避身罪,違式造立文案,或於舊案増減者。杖罪以下,謂笞十以上,即前罪之外得杖一百。或避徒罪以上事發者,即就所避徒上,各加所避罪一等。

注云造立即坐,謂不必避得前罪,但造立及增減即坐。若増減以避文案稽違,並於本罪之外,加杖八十。未發者,從二罪法。

問曰:主司自有所避違式,造立文案,徒罪以上,加所避罪一等。加罪有公有私,若用官當,合併滿以否?荅曰:主司若避公罪,有所増减,造立即坐本罪,依公坐加罪爲私罪。若應以官當者,須以私併公,通所加私罪爲公坐當法。其於負殿者,各依公私两論。諸詐假官、假與人官及受假者,流二千里。注云謂僞奏擬及詐爲省司判?,或得他人告身施用之?

䟽議曰:詐假官,謂虚僞詐假以得官。若虚假授與人官及受詐假官者,並流二千里。

注云謂僞奏擬,但流内九品以上官,皆注訖奏擬,及詐爲省司判?,視品流内等官,或得他人正授告身,或同姓字,或攺易巳名,妄冐官司以居職任,稱之?者,亦有已之告身應合追毁,私自盗得而假詐之者,若詐申聞及増重者,從重法。其於法不應爲官。注云,謂有罪譴未合仕之?,而詐求得官者,徒二年。䟽議曰:

其於法不應爲官,謂有罪譴未合仕之?。假如除名者,六載後聽叙,免官者三載後聽叙,免所居官者周年聽叙。若有此等年限未滿,而詐求得官者,徒二年。稱之?者,謂犯罪應用髙官,而詐用卑官,及流人未滿六載之?,若詐増減功過年限而預選舉,因之以得官者,徒一年,流外官各減一等。求而未得者,又各減二等。䟽議曰:

若詐増減功過年限,謂詐増功勞考第,或減其負殿及下考年限,而預選及舉,因之以得官者,徒一年。又依選舉令: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,親自執工商,家專其業者,不得仕其舊經職任。因此解黜,後能修攺,必有事業者,三年以後聽仕。其三年外仍不修攺者,追毀告身,即依庶人例。其有官及無官之人,依令不得仕,而詐求得官,及未滿三年隱狀選得官者,並同増減功過年限,預選得官,合徒一年。其三年外仍不修攺,若方便不輸告身,依舊爲官者,亦同不應爲官之坐。若追納之後,?盜及私贖得以爲官者,依上條詐假官論。流外官減一等,謂從詐假官以下,並依流内官當色輕重上減一等,故云各減一等。求而未得,又各減二等。若詐假官未得,流上減二等,合徒二年半;流外官又減一等,徒二年,於法不應爲官,求而未得,減二等,徒一年;流外官又減一等,杖一百;詐増減功過年限而預選舉,求而未得,減二等,杖九十;流外官,又減一等,杖八十。

注云下條準此,謂下條非正嫡,詐承襲未得,亦各減二等。

諸非正嫡,不應襲爵,而詐承襲者,徒二年;非子孫而詐承襲者,從詐假官法。若無官䕃,詐承他䕃而得官者,徒三年;非流内及求贖杖罪以下,各杖一百;徒罪以上,各加一等。

䟽議曰:依封爵令: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?子孫承嫡者傳襲,以次承襲,具在令文。其有不合襲爵而詐承襲者,合徒二年;非子孫,謂子孫之外,詐云是嫡而妄承襲者,從詐假官法,合流二千里。若無官廕,詐妄承取他人官䕃而得官者,徒三年。非流内,謂假䕃得學生及七品邑,若勲品以下及求贖杖罪以下,本罪之外,各合杖一百;徒罪以上,加一等,謂於百杖上加一等,合徒一年。此是犯罪已發而更爲者,重其事。從詐承襲以下,求而未得,各減二等。

問曰:取䕃求贖,杖罪杖一百,徒罪加一等。其官司知而故縱,未知,從下條承詐知而聽行,與同罪。惟復依㫁獄律,㫁罪應决配之,而聽收贖,減本罪,故、失一等而科。荅曰:旣稱知而故縱,即是知而聽行,理從同罪而科。諸詐爲官及稱官所遣而捕人者,流二千里。爲人所犯害而詐稱官捕及詐追攝人者,徒一年。

䟽議曰:詐爲官,謂身自詐作官人,及詐稱官司遣捕人者,並流二千里。若爲人侵犯其身,或犯家人親屬,或侵奪身及家人、親屬、財物等,乃詐稱官司遣捕,或稱官司遣追攝者,並徒一年。?詐有追攝及捕而未執縛者,各减三等。稱各者,捕人未縛,流上减三等,合徒二年。爲人所犯害,詐稱官捕及詐追攝人未縛,徒一年上減三等,合杖八十。

問曰:捕亡律:被人毆撃,折傷以上,若盜及强姦,雖傍人?得捕繋,其傍人雖合捕攝,及詐稱官遣而捕繋之,合科何罪?

荅曰:此條注云犯其身及家人、親属、財物等,謂非折傷以上,盜及强姦之色,而詐稱官捕,合徒一年。若前人本法合捕,雖傍人詐稱官捕,止從下文。其應捕攝,杖八十。其應捕攝無官及官卑詐稱髙官者,杖八十。即詐稱官及冐官人姓字,權有所求爲者,罪亦如之。

䟽議曰:謂毆人折傷以上,或強姦及盜,此等應須捕攝。其捕攝之人,或無官詐稱有官,或官卑詐稱髙官者,杖八十,即詐稱是官及冐承官人姓名,權有所求爲者,或經過之處,權有所求,或出入公門,心規禮待,非有捕攝者,情是詐欺之?,亦合杖八十,故云亦如之。

問曰:前人不合捕攝,乃詐稱官捕,因而殺傷前人,或拒毆傷殺捕者,各合何罪?

荅曰:詐捕攝人,已成兇狡,更加毆打傷殺,情狀彌所難原。前人旣不相干,即當故殺傷法。若前人拒毆殺傷捕者,名例云本應輕者,聽從本旣,不合捕,横被執持,?有殺傷,止同闘殺。

諸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,準盜論。

䟽議曰:詐謂詭誑,欺謂誣罔。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,一準盜法科罪,唯不在除、免、倍贓、加役流之例,罪止流三千里。注云詐欺百端?是,謂詐欺之狀,不止一途。若監主詐取,謂監臨主守詐取所監臨主守之物,自從盜法,加凡盜二等,有官者除名。未得者,減二等,謂已設詐端,誣罔規財物,猶未得者,?準贓減罪二等。其非監主詐欺未得者,自從盜不得財之法。下條準此,謂下條

詐爲官私文書及増減欺妄求物未得者,監主之人亦減二等,故云下條準此。知情而取者,坐贓論,知而買者,減一等,知而爲藏者,減二等。

䟽議曰:知情而取者,謂知前人詐欺得物而乞取者,坐贓論,一尺笞二十,一疋加一等,十疋徒一年。詐欺之人,雖是監主,凡人知情取者,止得坐贓之罪。知而買者減一等,謂於坐贓上亦減一等。知而爲藏,謂知詐欺而得,故爲隱藏,亦於坐贓上減二等。

諸詐爲官私文書及増減,欺妄,以求財賞及避沒入備償者,準盜論。贓輕者,從詐爲官文書法。

䟽議曰:

詐爲官私文書及増減,謂詐爲官私券抄及増減簿賑,故注云文書,謂劵抄及簿帳之?。稱之?者,謂符牒、抄案等。欺妄以求錢財,或求賞物,及縁坐資財及犯禁之物,合沒官而避沒入,或損失官私器物而避備償,如此之?増減。詐爲方便規避者,計所欺得之贓,準竊盜科斷。贓輕者,從詐爲官文書法,謂計贓得罪輕於杖一百者,從詐爲官文書法,有印者,自從重論。注云若私文書,止從所欺妄爲坐,謂詐爲私文契,及受領劵付抄帖,以求避罪,或攺年月日限之?,止從所欺妄求物之罪,不同官文書之坐。

諸妄認良人爲奴婢、部曲、妻妾、子孫者,以畧人論減一等。妄認部曲者,又減一等。妄認奴婢及財物者,準盜論減一等。

䟽議曰:妄認良人爲奴婢、部曲者,謂本知是良人。妄認爲妻妾子孫者,謂知非巳妻妾子孫,而故妄認者,以畧人論減一等。賊盜律:畧人爲奴婢者,絞,減一等,合流三千里。畧人爲部曲,流三千里,減一等,合徒三年。略人爲妻妾子孫,合徒三年,減一等,合徒二年半。是爲以略人論減一等。妄認部曲又減一等者,賊盜律,略他人部曲,減良人一等,即是略部曲爲奴,合流三千里。妄認部曲爲奴,減一等,合徒三年。略部曲爲部曲,合徒三年。妄認部曲為部曲,減一等,合徒二年半。略部曲客女為妻妾子孫,合徒二年半。妄認部曲、客女為妻妾子孫,減一等,合徒二年。是為部曲又減一等。其妄認他人奴婢及財物者,凖盜論減一等。若監主妄認未得,亦準上條各減二等。其非監主妄認未得財多者,從錯認未得論。

問曰:妄認良人為隨身,妄認隨身為部曲,合得何罪?答曰:依别格,隨身與他人相犯,並同部曲法,即是妄認良人為部曲之法。其妄認隨身為部曲者,隨身之與部曲色目,略同部曲之罪。

諸詐除去死免。宫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,徒二年。即博易贓重者,從貿易官物法。

疏議曰:官戸奴婢,各有簿帳。除者,謂詐言給賜。去者,謂去其名簿。死者,謂詐言身死。免者,謂加年入六十及廢疾,各得免本色之?。及私相博易,謂將私奴婢博易官奴婢者,各徒二年。博易贓重者,從貿易官物法

問曰:有人將私部曲博換官奴,得以轉事衣食之直,準折官奴價否?

答曰:奴婢有價,部曲轉事無估,故盜誘部曲,並不計贓。今以部曲替奴,乃是壓為賤色,取官奴入已者,自從盗論。以部曲替奴,理依壓部曲為奴之法,須為二罪,各從重科。其匿脱者,徒一年。主司不覺匿脱者,依里正不覺脱漏法。疏議曰:匿者,謂産子隱匿。不言脱者,謂典吏知情,故不附帳。不言不附者,各徒一年。故註云産子不言為匿,典吏不附為脱。主司不覺匿脱者,依里正不覺脱漏法。户婚律:里正不覺脱漏増減者,一口笞四十,三口加一等;過杖一百,十口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知情者,各同家長法,旣同里正之罪,主司止坐所由。若父母匿子,其數更多,亦凖户律。家長故隱口之法,一口徒一年,二口加一等;未堪入役者,四口為一口罪。此是當條,雖有罪名,所為重者自從重。其典吏及主司匿脱多者,依律旣凖里正脱漏,合從累科。主司知情者,各同父母故匿之罪。知與不知罪名不等者,依脱漏之法,併滿科之。

諸詐為瑞應者,徒二年。若災祥之?,而史官不以實對者,加二等。

疏議曰:瑞應者,陸賈云:瑞者,寳也,信也。天以寳為信,應人之徳,故曰瑞。其瑞應條流,其在禮部之式,有大瑞,有上中下瑞,今云詐為瑞應,即明不限大小,但詐為者,即徒二年。若詐言麟鳯龜龍無可案驗者,從上書詐不以實,亦徒二年。若災祥之?,災謂祲沴,祥謂休徴。史官不以實對者,謂應凶言吉,應吉言凶,加二等,徒三年。稱之?者,此外有善惡之事勑問,而史官不以實對者,亦加二等。

諸詐教誘人使犯法及和令人犯法,即捕若告,或令人捕告,欲求購賞,及有憎嫌,欲令入罪,皆與犯法者同坐。

疏議曰:鄙俚之人,不閑法式,姦詐之輩,故相教誘,或教盜人財物,或教越度關津之?,犯禁者不知有罪,教令者故相墜䧟。故註云犯者不知而犯之。及和令人犯法,謂和教人奴婢迯走,或將禁物度關,外示和同、内為私計。故註云謂共知所犯有罪。即捕若告,謂即自捕告、或令他人捕告、欲求購賞。及有憎惡前人、教誘令其人入罪者,皆與身自犯法者同罪。諸詐乗驛馬,加役流;驛、關等知情,與同罪;不知情,减二等。有符券者,不坐。

疏議曰:郵驛本備軍速,其馬所擬尤重。但是詐乗,無問馬數及已行逺近,即合加役流。給馬之驛及所由之關,知其詐乗之情者,亦加役流。不知情,减二等,謂驛與關司全不勘檢,又不知情,合减二等,猶徒二年半。故註云關謂應檢問之處。有符券者,不坐。註云謂盜得真符券及偽作不可覺知者,謂偽作符券及盜得真紙券等,檢驗不可覺知者,驛及關司並不坐。

其未應乘驛馬而輙乗者,徒一年。疏議曰:其未應乗驛馬,謂差為驛使,而未得符券,輙即乗者,徒一年。註云輙乗,謂有當乘之理。未得符券者,謂衘命有實,未得符券而乗者。驛、關等知情聽之,準上文亦合同罪。不知情者,徒一年上减二等。

諸詐自復除,若詐死及詐去工、樂、雜户名者,徒二年。疏議曰:詐自復除,備在格令,謂詐云落番新還,或詐云放賤之?,以得復除。若詐作死狀及詐去工、樂及雜户等名字者,徒二年。其太常音聲人,州縣有貫,詐去音聲人名者,亦同工、樂之罪。

即所詐得復役使者,徒一年。其見供作使而詐自脱及脱之者,杖六十。計所詐庸重者,各坐贓論。

疏議曰:謂詐為雜任之?而得復免役使者,徒一年。其見供作使,謂權?雜役而詐自脱及知情脱之者,各杖六十。計其詐庸重者,各坐贓論。

諸詐疾病有所避者,杖一百。若故自傷殘者,徒一年半。

疏議曰:詐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?,杖一百;若故自傷殘,徒一年半。但傷殘者有避、無避,得罪皆同。即無所避,而故自傷,不成殘疾以上者,從不應為重,故註云有避、無避等,雖不足為殘,臨時避事者,皆是。

其受雇倩,為人傷殘者,與同罪。以故致死者,减闘殺罪一等。

疏議曰:謂有受雇或被倩為人傷殘者,與自傷殘人同罪,各合徒一年半。以此傷殘之故,因而致死者,被雇倩之人,不限尊卑、貴賤,皆减闘殺一等。若為祖父母、父母遣之傷殘,因致死者,同過失之法。

諸醫違方詐療病而取財物者,以盜論。

疏議曰:醫師違背本方,詐療疾病,率情増損,以取財物者,計贓以盜論。監臨之與凡人,各依本法。

諸父母死,應解官,詐言餘喪不解者,徒二年半。若詐稱祖父母、父母及夫死,以求假及有所避者,徒三年。伯叔父母、姑、兄姊,徒一年;餘親,减一等。若先死,詐稱始死及患者,各减三等。

疏議曰:父母之喪,解官居服,而有心貪榮任,詐言餘喪不解者,徒二年半。為其已經發哀,故輕於聞喪不舉之罪。

若祖父母、父母及夫見存,或稱求假及有所避,而詐妄稱死者,各徒三年;伯叔父母、姑、兄姊,徒一年。餘親,减一等,謂緦麻以上,從徒一年上减一等,杖一百。若先死,詐稱始死,及妄云疾病以求假,及有所避者,各减三等,謂詐稱祖父母、父母及夫始死及患,徒三年上减三等,合徒一年半。伯叔父母,如兄姊,徒一年上减三等,杖八十;餘親,杖一百上减三等,合杖七十。

問曰:有人嫌惡前人,妄告父母身死,其妄告之人,合科何罪?

答曰:父母云亡,在身罔極,忽有妄告,欲令舉哀,若論告者之情,為過不淺。律令雖無正法,宜從不應重科。

諸詐病及死傷,受使檢驗不實者,各依所欺减一等。若實,病死及傷,不以實驗者,以故入人罪論。

疏議曰:有詐病及死,若傷,受使檢驗不以實,各以所欺减一等,即上條詐疾病者,杖一百;檢驗不實,同詐妄减一等,杖九十;傷殘,徒一年半;减一等,徒一年。若詐死,徒二年上减一等,處徒一年半之?。若實病及傷,謂非詐病及詐傷,使者檢云無病及傷,便是故入人徒、杖之罪。若實死,檢云不死,即是妄入二年徒坐。使人枉入杖者,得杖罪,枉入徒者,得徒坐,各依前人入罪法。未決者,减一等。

諸詐䧟人至死及傷者,以闘殺傷論。

疏議曰:謂津濟之所,或有深濘,若橋船朽漏,不堪渡人,而詐云津河平淺,船橋牢固,令人過渡,因致死傷者,以闘殺傷論,謂令人溺死者,絞,折一支,徒三年之?。故註云謂知津河深濘,橋船朽敗,誑人令渡之。?稱之?者,謂知有坑穽、機槍之屬,誑人而致死傷者,亦以闘殺傷論。其有尊卑貴賤,各依闘殺傷本法。問曰:詐䧟人渡朽敗橋梁,溺之甚困,不傷不死,律條無文,合得何罪?又人雖免難,溺䧟畜産,又若為科?答曰:律云,詐䧟人至死及傷,但論重法,略其輕坐,不可備言。别有舉重明輕,及不應為罪。若誑䧟令溺,雖不傷死,猶同毆人不傷論。䧟殺傷畜産者,準作坑穽例,償其减價。

諸保任不知所任,减所任罪二等,即保贓重於竊盜,從竊盜减。若虚假人名為保者,笞五十。

疏議曰:保任之人,皆相委悉,所保旣乖本狀,即是不如所任,减所任之罪二等。其有保贓重於竊盗,從竊盜减,謂保强盜枉法及恐喝等贓,本條得罪重於竊盜,並從竊盜上减二等。不從重贓减者,以其元不同情,保贓不保罪故也。若虚假人名為保者,謂假用人名,或妄以他人姓字以充保者,並笞五十。有五人同保一事,此即先共謀計,須以造意為首,餘為從坐。當頭自保者,罪無首從。

諸證不言情,及譯人詐偽,致罪有出入者,證人减二等,譯人與同罪。

疏議曰:證不言情,謂應議請减。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及廢疾,並據衆證定罪。證人不吐情實,遂令罪有増减,及傳譯番人之語,令其罪有出入者,證人减二等,謂减所出入罪二等,譯人與同罪。若夷人承徒一年,譯人云承徒二年,即譯人得所加一年徒坐;或夷人承流,譯者云徒二年,即譯者得所減二年徒之?。故注云謂夷人有罪,譯傳其對者,律稱致罪有出入,即明據證及譯,以定刑名。若刑名未定,而知證、譯不實者,止當不應爲法證譯,徒罪以上從重,杖罪以下從輕。

諸詐冐官司,以有所求爲,而主司承詐,知而聽行,與同罪。至死者減一等,不知者不坐。

䟽議曰:詐冐官司,謂詐僞及罔冐官司,欲有所求爲,官司知詐冐,知情而聽行者,並與詐冐人同罪,至死減一等;不知情者,不坐。注云謂此篇於條内無主司罪名者,即此條爲當篇主司生文,不爲餘篇立例。此篇無主司罪名者,上條詐稱祖父母、父母及夫死及詐疾病,若詐假官,或承襲,此等知情,與同罪,不知者不坐。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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