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王公衮复雠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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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2-05 20:46

论王公衮复雠议

复雠,义也。夫雠可复,则天下之人将交雠而不止,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。当诛也,吾为尔诛之;当刑也,吾为尔刑之。以尔之雠,丽吾之法。于是为人子而雠于其父母者不敢复,而惟法之听。何也?法行,则复雠之义在焉故也。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,僇,尸也。父母之雠,莫大于是。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,义也,而莫之敢杀也,以谓有法焉。律曰:发冡开棺者绞。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,则贼之死无疑矣。贼诚死,则二子之雠亦报,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。狱成而吏出之,使贼洋洋出入闾巷,与齐民齿。夫父母之雠,不共戴天者也。二子之始不敢杀也。盖不敢以私义故乱法。今狱已成矣。法不当死。二子杀之,罪也。法当死而吏废法。则地下之辱,沉痛郁结,终莫之伸。为之子者,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。佐有官守,则公衮之杀。是贼恊于义而冝于法者也。椿等闻春秋之义,义在复雠。公衮起儒生。尫怯如不胜衣。当杀贼时,奴?皆惊走,贼以死捍公衮得不死适耳。且此贼掘冡至十数,甞败而不死,今又败焉而又不死,则其恶必侈于前。公衮之杀之也,岂独直王氏之?而已哉。椿等谓公衮复雠之义可嘉。公衮杀掘冡法。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。弟佐之请当不许,故纵失刑。有司之法冝如律。谨议。

于湖居士文集卷第十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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